云南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妇女拐卖的案件。其中,被告韦某不满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,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韦某将服刑五年九个月并被罚款一万元。案件回溯至2017年10月,韦某作为供销社的一名职工,得知有人欲出售一名外籍妇女,便联系另一名男子提出购买计划。在随后的交易中,韦某参与了议价,最终双方 agreed 以46600元成交。
广南县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其犯有拐卖妇女罪,并依据其坦白情节对其量刑。韦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满,认为是由于证据不足且被害人的陈述存在问题。他强调女方出于自愿来到中国寻求婚姻,并坚称自己仅作为中介,并非主犯。在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中,强调被害人与其伴侣生活幸福,社会危害性较低,寻求减轻处罚。
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,韦某在案件中起着主导作用,其上诉理由不成立,建议维持一审判决。二审法院经过审理,认为韦某参与了完整的拐卖交易,其行为已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,因此维持了先前的判决。最终,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的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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